一、總則
1.1 為加強深圳市餐飲企業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餐飲企業實際,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適用于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深圳市行政區域內餐飲企業消防安全管理。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相關證書。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為“餐飲服務經營者”的經營主體。
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餐飲外賣配送單位不屬于餐飲企業。
1.3 餐飲企業經營場所消防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消防安全責任
2.1 餐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2.2 餐飲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并組織實施;
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按照 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三、消防安全管理
3.1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
餐飲企業應建立健全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用火用電安全管理責任人。
廚房區域應與其他區域進行防火分隔(其中明火廚房為2小時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并設置明顯的禁煙禁火標志,配置滅火毯等滅火設施。
廚房應使用合格的燃氣器具,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燃氣廚房應設置燃氣泄漏預警系統,配備事故排氣裝置,且燃氣探頭和預警系統需每年進行年檢。
電氣線路敷設應符合 相關規范,并定期進行檢測和維護。
嚴禁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
營業結束后,應關閉所有電源、氣源,并檢查確認無遺留火種。
3.2 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
餐飲企業應嚴格控制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儲存和使用。
酒精、食用油等易燃物品應存放在陰涼通風處,遠離火源和熱源。
嚴禁在營業區域內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3.3 安全疏散管理
餐飲企業應設置符合規定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應急照明設施,并保持暢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應在明顯位置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演練。
3.4 消防設施器材管理
餐飲企業應按照 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設置消防安全標志。
應定期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確保完好有效。其中,油煙管道應每季度清洗一次,大型商業綜合體內設置餐飲或者面積超1000平米餐飲應設置廚房自動滅火系統。
應明確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責任人,并做好相關記錄。
四、消防安全培訓
4.1 餐飲企業應對新入職員工需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并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提高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人員密集場餐飲場所發生火災,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
4.2消防安全培訓內容應包括:
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
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方法;
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五、火災隱患整改
5.1 餐飲企業應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2 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5.3 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完畢,并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六、附則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指引僅供參考,具體內容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本指引中涉及的法律法規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為準。



蘇公網安備32058102002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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